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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丰胸  2020年04月24日  浏览:2 次

派出所长打伤审判对象被判刑1年

报讯(辛言)公主岭市公安局永发乡派出所原所长王学文涉嫌刑讯逼供,他在单独审讯时打了审判对象两个耳光,导致其右耳鼓膜穿孔、左耳急性鼓膜炎,构成轻伤。

近日,经法院一审,被告上诉,上级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重审,王学文被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治安案件引发 刑讯逼供案

2007年5月10日早上,永发乡红石村村民王某某到永发乡派出所报案,称因土地纠纷,于5月8日被同村的王占胜将胳膊打骨折。3名民警去调查,将王占胜传唤到派出所,交给所长王学文,而后返回红石村继续调查。

派出所值班室里共三个人,王学文、王占胜和王庆夺(另外一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王学文坐在床上问王占胜 王 的胳膊是否是你打折的 、 红石村书记是谁 、 明天你当书记啊 等话。

王占胜否认并顶撞了几句,王学文从床上下来,让王占胜站起来,照着他的左右脸各打一巴掌。

而后,王学文接到熟人孙某,孙某说王占胜是自己的熟人,希望王学文关照。王学文再没有动王占胜。

所长被投诉 中间人调解

当天下午,3名民警回到派出所,给王占胜做了询问笔录,让其回家。

王占胜先去看了孙某的弟弟孙某某,孙某某看见王占胜眼仁有点红,就问怎么了,王占胜说在派出所被打了两下,没啥事。

回家后,王占胜觉得难受,于5月13日来到吉林省人民医院医治,诊断为右耳外伤性鼓膜穿孔、左耳急性骨膜炎。他住院治疗了17天,王家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

2007年8月13日,在检察机关调解未果的情况下,经省公安厅某处一名负责人调解,由王学文和王占胜共同的熟人孙某个人出资,给付王占胜医疗费5000元,王占胜以书面形式表示,对此事不再提出任何诉求并签名画押。

孙某事后称,他拿钱只代表他自己,王学文并没承认打人,也不知道他拿钱,不领他的情。

审理过程一波三折

2007年12月20日,王学文因涉嫌刑讯逼供,被四平市公安局刑拘,12月29日被逮捕。

2008年5月6日,双辽市检察院向双辽市法院提起公诉,指控王学文犯刑讯逼供罪。

双辽市法院2008年5月30日判决,认定王学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赔偿王占胜经济损失9599.37元。王学文不服,提起上诉。

2008年9月19日,四平市中级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原判,发回双辽市法院重新审判。同年12月26日,王学文被双辽市法院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009年1月20日,在双辽市法院重审此案还未开庭时,王占胜因患白血病去世。

2009年6月8日,双辽市公开开庭重新审理本案。

■焦点

唯一证人说法有变 如何采信?

王学文是不是打了王占胜?只有一个目击证人,当时也在值班室的王庆夺。

案发后,王庆夺在接受省公安厅调查时说,没看见王学文打王占胜,后来又称看见了。

他的解释是,其伤害他人的案件正由永发乡派出所处理,怕王学文报复,所以隐瞒了真相。后来因案件处理完毕,永发乡派出所管不了了,就说了真话。

双辽市法院重审后认为,当时值班室只有王学文、王占胜及证人王庆夺。被害人的陈说与王庆夺的证言相互一致,加上其他证人证实见到王占胜脸上有伤并说明是王学文给打的,形成了完全的证据链,可以证明王学文殴打了王占胜并致使其轻伤。

王庆夺对两次说法不一的解释入情入理。因此,法院决定采信其证言。

为什么不按刑讯逼供罪论处?

王学文殴打王占胜是否构成刑讯逼供罪?

根据法规,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刑讯逼供罪要有明确的逼取口供的目的,否则不构成刑讯逼供罪。

双辽市法院认为,王学文向王占胜问事情,在问到王某某的胳膊是不是是他打折的话时,王占胜否认并顶撞了他,他因此打了王占胜。虽然王学文进行了打骂,但目的不是为逼取王占胜的犯法口供,他在派出所处理王占胜是行政行为,因此不构成刑讯逼供罪。

经重审,双辽市法院以王学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次性赔偿王占胜的家属各项经济损失11168.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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