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绑架罪的整理内容拳
中医丰胸 2020年05月13日 浏览:1 次
关于绑架罪的整理内容
关于绑架罪的整理内容
在刚刚结束的2017年司法考试中,绑架罪依然占据着极为重要的地位,是司法考试刑法的重要罪名,为此特地整理下有关绑架罪的相关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1、行动构成
(1)行为:将任何他人强迫置于行为人的直接控制之下。
(2)主观:故意,并且具有勒索财物或其他不法目的。行为计划:具有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耽忧,来实现自己非法要求的意思。只要行为人具有这一意思,即使客观上还没有通知
,也成立本罪。
2、绑架罪与抢劫罪的区分:行为计划是区分二罪的本质特征。
(1)行动计划是向第三者勒索的,即侵害人身的暴力只指向人质,对第三者的威逼是建立在第三者对人质的担忧上,成立绑架;
(2)行为计划是向被绑者直接勒索的,是抢劫。如果在现场实施暴力的情况下,暴力还指向第三者(其他抢劫罪的受害人)的,也是抢劫罪。
(3)绑架进程中又当场抢劫被绑架人随身财物的,从1重处罚。
3、绑架罪的结合犯
(1)与故意杀人罪的结合:杀害被绑架人的指在绑架的机会中又独立于绑架以外的故意杀人。结合犯的未遂:绑架他人后,另起犯意故意对被绑架人实行杀害行为,但未能造成死亡结果的,属于绑架杀害未遂。适用第239条杀害被绑架人,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规定,同时适用关于未遂犯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
(2)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结合: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使被绑架人重伤、死亡指绑架进程中独立的故意伤害行动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3)行为人绑架他人后,故意实施强奸等行动的,数罪并罚。绑架行为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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