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赠与合同成立后能否撤销计划
中医减肥 2022年01月03日 浏览:3 次
房屋赠与合同成立后,能否撤销?
张某与李某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本由两人共有的房产中自己分割所得的份额赠与女儿小张和小李,李某便以该住房非归张某所有而将其赶出大门。张某应当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张某...
张某与李某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本由两人共有的房产中自己分割所得的份额赠与女儿小张和小李,李某便以该住房非归张某所有而将其赶出大门。张某应当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张某与李某于1996年结婚,婚后于1998年、2000年分别生育女孩小张、儿子小李。后因感情破裂,两人于2007年协议离婚。根据离婚协议第三条的约定,张某与李某所共有的房屋属张某的一半份额,张某同意将其份额归女儿小张和儿子小李共同所有。在两人婚姻关系解除后,张某由于无房居住,仍在该房的第三层居住。2007年7月15日,李某以张某居住的房屋为其所有为理由强行要求张某交出房门及大门钥匙,并将张某赶出大门。在张某离开后,李某将大门及房门锁全部换掉,致使张某无法进入该房屋。
律师评析
张某在与李某在离婚协议中将属自己份额的房屋部分处分给子女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85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从这一条规定可以看出,首先,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即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其次,赠与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即指法律没有要求必须具备特定的形式的合同。因此,张某在与李某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将属自己份额的房屋部分处分给子女的约定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张某与其子女间的赠与合同成立。
但合同的成立并不必然会导致合同的生效,赠与合同的生效需要满足相应的生效要件。根据《合同法》第187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从本案中的具体情况来看,只有在张某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后,赠与房屋的合同才能生效。因此本案中赠与合同虽已成立但并未生效,所以张某并没有丧失其对房屋的所有权。
肯定会有一定的阵痛期。“可以肯定地说 赠与合同的赠与人享有任意的撤销权。即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除赠与合同经公证证明、赠与合同具有社会公益性质、道德义务性质外,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这是赠与合同与其他有偿合同的显著区别。法律规定赠与的任意撤销,是因为赠与是无偿行为,如果不允许赠与人撤销,不仅对赠与人太过苛刻,而且也有失公平。
综上所述,张某在与李某在离婚协议中将属于自己份额的房屋部分处分给子女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张某与其子女间的赠与合同虽已成立,但是并未生效,且该赠与合同未经公证证明,也不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和道德义务性质,因此张某可以通过行使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来撤销赠与,从而维护其对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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