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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进程中遭受讹诈行动该怎么办.DG

中医诊断  2021年03月11日  浏览:1 次

他怎么能同时出现在相距几十公里的两地呢?购房进程中遭受讹诈行为该怎么办

购房者在房屋买卖进程,遭遇房地产企业讹诈,这时候购房者该如何维权?

总的来说,可以行使合同变更权、撤消权、解除权及返还财物请求权。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买方可据此行使撤销合同的权利,并要求其承担损失赔偿。

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动获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一方,有错误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当相应的。”对这种情况,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做出了比《合同法》更为明确的规定。

《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致使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没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抵押的事实;(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出卖给第三人或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根据以上规定,买方在《解释》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下,不但可行使合同消除权,还可要求卖方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买方在《解释》第九条规定的情形下,除可行使合同解除权外,还可行使合同撤销权,并且购房者还可以要求卖方承当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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